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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将被通报到单位?江苏仪征官方回应
2024-03-06       来源: 体育赛事

  11月15日,江苏仪征市交警大队发布的一则关于“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将被通报到单位”的通告引发关注。

  仪征市公安局相关人士17日对澎湃新闻表示,通告有瑕疵,已经撤回,将做修改,对未佩戴头盔的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通报至单位的范围仅限于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有上述行为不会被通报至所在村、社区、单位,“通告未作详细说明,引发网友误解。”

  据大皖新闻此前报道,日前,仪征市创建办、仪征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称,对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加装遮阳棚等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曝光、通报等。

  “核实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当事人基础信息,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时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通报到所在村庄、社区、单位。”

  通告还要求,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含邮政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内部员工电动车驾驶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的宣传教育。

  澎湃新闻注意到,去年以来,安徽、江西等多地均已明确,将驾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公职人员名单抄告其所在单位,并责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永标向澎湃新闻表示,“不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将其身份信息通报到村庄、社区和其单位”的措施类似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目前我国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对违反交规行为进行通报”的明确规定。在实际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报中,执法部门不会提前告知交通行为违法者,更不会征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是否同意的意见。“退一步讲,即使要通报,也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对此进行申辩,若直接将当事人详细身份信息通报到村庄、社区和其单位,程序不当。”孙永标表示。

  而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同时还规定,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隐私信息也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孙永标认为,曝光的内容和形式需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进行平衡,遵循比例原则,否则自身也涉嫌违法。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也表示,针对轻微违章行为能否通报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该行为无法律依据。其次,行政执法应遵循合理行政原则,也就是行政行为应以必要为限,“轻微违章行为若真要通报详细个人隐私信息至村、社区、单位”的措施,显然超过了行政行为的必要限度,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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